金融是现代经济的灵魂,它是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得以壮大的先决条件。地下金融虽然有些违规,甚至违法的嫌疑,但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与崛起的过程中却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地下金融的作用就非常强大,并在实践中衍生出了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标会、丙种四种主要形式。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多数人都已经熟悉,笔者在此重点谈谈标会和丙种的运作流程和发展特征。
所谓标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基于权威领导的、融通资金的民间组织。标会中的标头,往往具有很高的威望或者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并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标会中的其他成员被称为标角。从运作流程上看,每个参加标会的人最初都须上缴一笔钱,比如10000元,一个16人的标会(含标头),就可筹集16万元。这笔钱要交给标头。随后,标会要竞标。除标头外,标角可以报出各自的竞价(当然要低于10000元,差额部分便被视为利息),最低报价的人可以获得整标。此时,每个标角在标头的协调下都要把这笔钱交给得标者,而标头则应该付出1万元。在下一次竞标时,标头和已经得到资金的标角就没有资格再竞标。依次类推,每个标角在理论上都可以获得16万元,但越早获得标金的标角可能丧失的利息越多;但反过来看,越早拿到标金,就越可能产生更多的时间收益。最后一个标角不需竞争,每个标角加上标头都要支付出1万元给他。至此,标会宣告结束。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融资组织,标会设计精心,它可以在短期内为急需筹集资金的人寻求到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标会运作的有效性取决于标头的权威性。在台湾地区,标会最初大都是由地域接近的人员构成,由于相互之间非常了解,稳定性比较高的。但随着标会规模的扩张,资金的诱惑也在加大,某些标角可能因投资失败以至无力支付后续标金,提高了标会的风险。为此,台湾当局明确出台一项政策,规定标角的进入要遵循自愿原则,标头要对标会的风险负有全责。如果标会运作环节失败,标头要向其他尚未获得标金的标角全额偿付总标金(如上例就是16万)。
与此不同,丙种则是另外一种民间筹资方式。它针对的是为获得高额回报、从事金融投资的人员。比如,一个消息灵通、有竞争实力的人士获得某项可能得到高额回报的投机机会,但他没有足够资金,他可以寻求另一个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人来帮助他,而金融证券或其它不动产则被当作投资人的抵押品。说到底,就是“你投资,我付钱”(这有点类似于风险投资)。当然,事后的投资收益要按事先约定拿出一定比例给予实际出资人。如果从事金融投资的人失败了,也有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比如,投资人买了股票,设30%为强制平仓点。也就是说,实际出资者会在股票亏损了30%的时候强制把股票卖出。此后,投资者一方面要全额偿付本金,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作为民间融资方式的丙种,出资人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与丙种的投资者往往拥有庞大的人际关系网络、自身的信用层级、运作能力也都很强大;并且投资人与出资人往往是相知甚熟,彼此相互了解。
在笔者看来,丙种和标会在本质上就是经济利益推动下的体制外组织形态。撇开其合法性不谈,在发展初期它们都是以条件性信任为基础的,所谓的条件性包括业缘、地缘、情缘等。随着地下规模的提高,风险性也会提高。即便如此,试图通过一纸法律条文取缔这些组织,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若要真正让这些地下金融组织消失,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则正式金融必须能够满足民间所有对融资的需求。然而,早年的台湾地区,银行信贷条件比较苛刻,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无缘纳入到银行系统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二则对这些地下金融组织的监督必须是充分的。而这一点,在实践中又几乎不可能,因为,当正式金融门槛过高时,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地下金融就像野草一样随处纵生,切实“有效”的监督只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地下金融蓬勃发展的时期往往是正式金融管制严格、投资机会较好的时候;即使后来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不良后果而加快降低正式金融的门槛时,地下金融组织也不会迅速消失,制度依赖还会长期存在。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长远利益考虑,要正确对待地下金融的发展与管理,通过制度改进和法律条文的修正来规范地下金融运作机制,实现地下金融的“地上化”,这或许才是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切实之路。 胡晓鹏 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所副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