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加入WTO前,台湾地区当局便已主动在金融领域采取自由化及国际化的措施,因此,进入WTO时,并未面临法规大松绑或调整的冲击,主要挑战是金融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以便有能力应对来自海外业者的竞争并进军国际市场。本文根据作者在“第12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整理。作者系台湾政治大学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台湾地区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0%,因此,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对台湾经济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过去,因台湾当局过多的保护和管制,以及金融自由化政策缺乏配套,台湾金融机构多不具国际竞争力,金融体系则存在规模过小、缺乏领先银行(表1)、同质性高、缺乏创新能力等问题。其后,又逢亚洲金融危机,台湾虽然挺过了危机,但受创亦重,各金融机构逾放比率(即本金三个月未偿、或者利息六个月未缴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快速攀升,2001年达到最高,为8.2%,被《经济学家》杂志批评为一群“僵尸银行”。鉴于此,台湾当局开始积极推动各项改革,加人WTO后,又持续推动所谓第一、二次金融改革,前者重点在于改善金融机构体质,而后者则是为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以协助台湾金融业进人国际市场。但两次改革皆引发许多争议,尤其第二次,由于目标不合理,加以在推动过程中对利益集团的质疑声不断,因此,进展并不顺利,目前几近中止。
此外,随著台湾厂商外移,银行对企业的存放比急剧下跌,盲目冲刺消费贷款的结果又落入双卡(信用卡及现金卡)泡沫;因此,目前台湾的银行体系内至少有4.3万亿新台币的闲置资金,面临放贷无门的窘境;而当全球利率攀升之际,台湾不但利率低迷,甚且连续数月实质利率为负。反之,大陆台商正面临扩张及转型期,急需资金支持,却面临借贷无门的现象;而透过各种管道到大陆的资金,因无金融机构有效监督资金使用而形成潜在风险。
加入WTO,虽然开放了台湾地区自身金融市场给外资金融机构,但同时亦帮台湾打开更多他国与地区市场,但因台湾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弱,故有能力向外开拓市场的并不多。相比较而言,大陆算是其中潜力较大且较具竞争力的市场,但因两岸特殊关系,致使台湾金融机构进人大陆市场存在许多障碍。因而,虽然大陆因加入WTO大幅对外开放了金融市场,然迄今为止,除了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上海国泰人寿)及两家特许规模较小的银行(华一银行及协和银行)外,台湾的银行、证券业都只停留在办事处阶段,而无营业网点;而大陆金融机构则因台湾尚未开放大陆金融机构来台,迄无一家有在台业务,因此,虽然两岸都加入WTO,亦对外资金融机构都做积极开放,但相互在对方市场皆无多斩获。
第一次金融改革
第一次金融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金融机构体质及重建金融体系,因此,首要任务是降低逾放比,故除延续1999年所采行的将金融营业税由5%调降至2%做为业者打销呆帐之用外,更运用剩下2%的金融营业税收入,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前后两次共计投入2500亿台币,并通过制定《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2001年),以加速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此外,亦分别通过若干重要金融法令,如 2000年12月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提供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合并,以协助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并藉此鼓励业者以合并方式退出市场,迄今已有多家银行合并,及至少48家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2001年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者跨业经营,以协助金融机构发挥范畴经济效益(scope of economy),迄今已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成立;2002年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期望能有效提升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益。此外,并允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协助金融机构快速剥离坏帐,加速资金回收。
第一次金融改革,确实导致了金融机构逾放比下降(表3),惟当局所费不菲,若加计原先3%的金融营业税调降,当局耗用近6000亿台币资金,故引起部分人士对当局以大众资金补贴私人金融机构的不满;此外,仍有多家问题金融机构并未退出市场,而当局亦未趁此机会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至于基层金融机构的问题虽在短期获得舒缓,但基层金融机构不具竞争力的本质并未解决,未来仍是极大挑战。
由于开放金融业者的跨业经营及金融商品界线日益模糊,台湾当局亦于2004年合并了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组织设计上(图1)仍采用部门性分工监管,亦即内部仍分为银行局、证期局及保险局,而非“功能性“的监管,因此,是否有能力监管已跨银行、证券及保险经营的业者,备受质疑;其次,目前该机构仍分别以银行法、证券法及保险法为适法基准,并未像英国已整合成一部《金融服务法》,不但使不同金融业者常面临不公平之竞争环境,主管机关的综合监理能力亦令人质疑。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10月,当局接受体制外“经济顾问小组”的建议,以扩大金融机构规模提升竞争力为由,推动第二次金融改革,并订立四大目标:2005年底前促成三家金融机构市占率逾百分之十,公股金融机构数目减半;2006年底前,台湾14家金融控股公司数目减半,且至少有一家由外资经营或在境外上市。
但此四大目标及执行过程,旨引发外界极大争议。首先以人为方式拉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代表竞争力的提升,令人质疑;并且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合并在理论上有规模及范畴经济效益,然在实务上,欲发挥其效益,仍需多方条件之配合。也因此,我们可看到许多金融机构合并不成功的例子,例如 1998年花旗与旅行家保险集团合并,因效果不好,又将其分拆出去。
此外,要求“限量”的结果,小型金融控股公司势必不能生存,且各国银行发挥规模效益之门槛未必相同,例如根据十国集团的报告,若将日本的银行依规模分为四类,则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绩效确实最高,但报酬率第二高的却属于规模最小的一类,反倒是规模介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金融机构,报酬率不及小型金融机构(表4);又如韩国第一大银行国民银行,规模是台湾玉山银行的12.3倍,获利率却不及玉山的1/3,故在实证上,我们无法做出大型金融机构绩效一定比小型好的结论。因此,台湾当局在鼓励台湾大银行出现时,没有任何理由主动剥夺小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的存活空间。
而明订金融改革“期限”,又使业者为免沦于末位成为被淘汰的对象,因此急切地先求变大以自保,并以高杠杆财务操作来进行并购,如台新金并购彰化银行所需的365亿元资金,便是依赖发行丙种特别股与次顺位公司债,而举债的结果,不但导致其财务快速恶化,负债净值比上升至40.3%,甚至遭“金管会”警告。此外为改善财务结构,若干银行亦积极地引进了外资。
再者,大型金融机构发生合并时可能产生若干冲击,但主事者并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亦备受批评。例如由于金融投资集团可以跨业经营且规模变大,致对不良资产的隐藏或移转能力更甚以往;复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性质,如公司资金运用规范较国外宽松,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作高财务杠杆操作,允许股东作高比例之持股质押,允许金融机构转投资非金融机构甚且介入经营等,都增加了监管的困难,而以目前台湾“金管会”的监管能力,是否能及早发现及有效监管,令人质疑。且在分行总量管制下,整并后的银行,多将分行移往中北部的都会地带,使得非都会区及边陲地区居民的权益受到伤害。而最令学界质疑的是合并后仍不具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若当局不允许其向外寻找可发挥的市场,极易在国内形成垄断,而对中小企业融资及消费者皆不利。
惟在“限期”、“限量”及要求主管机构负责人以官位作保证的情况下,确实出现若干合并(表6),只是在民并官的过程中,因对图利财团质疑声不断,出现困难,当局为在期限内达成设定公股银行减半目标,不管合并是否有利,就匆匆指定官股与公股银行合并,勉强达成公股银行减半的形式目标;至于金融控股公司减半的目标,因14家金控中11家为民营,当局不易主导,且社会反对声浪过大,目前几近中止。
加入WTO后机构海外扩张
加入WTO后,台资银行的海外扩张,主要仍是追随台商脚步或是开拓海外的新兴市场,如香港地区及越南,在此两地近年获利颇佳。例如台资银行在香港仅有14个网点,2005年税前纯利却高达39.5亿台币,平均每家分行获利2.82亿台币,为海外各地区获利之冠。其部分原因在于两岸金融尚未开放下,台资银行利用在香港的网点间接服务大陆台商。而在另一个台商聚集地越南,近两年台资银行获利成长亦相当出色,2004年台资银行在越南的税前纯利为4.7亿台币,增长率为62.9%,2005年增长率亦达 48.2%。2005年台资银行在港、越两地的税前盈利达 46亿元,约占全体海外获利的40%。
拥有最多台商的大陆市场,只因政治问题迄今无多大进展,除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外,银行及证券业都只停留在无法营业的办事处阶段。而由于台商亦多透过离岸银行(OBU)借款,因此,近年OBU获利成长极快,2003年至2005年海外纯益占整体比例,分别达25.7%、10.3%及28%(表7)。
台资金融机构未能顺利登陆,除因两岸特殊政治考虑外,亦有人担心台湾资金会加速外流。但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是以提供资金剩余者及需求者之间的融通服务赚取报酬,而非以自有资金赚钱,因此,只要银行登陆后能在当地吸收人民币存款,应无资金大量外流疑虑。此外,据台湾“金管会”估算,若台湾符合大陆对总资产要求的13家银行皆赴大陆开设一家分行,总投入资金亦仅约为52至260亿台币,占台湾全岛银行净债的0.3%到1.5%,不足以影响台湾金融体系资金结构的安全。
此外,当前台资金融机构有能力竞争的境外市场中,大陆是最重要的一个,除因大陆市场快速成长,且台资金融机构享有语言文化相同及大量台商等先天优势外,更重要的是大陆银行因治理机制的不成熟,对相对风险性高且较复杂的金融商品不敢快速开放,使得台资金融机构得以在台发展已相当成熟且具竞争力的商品,与大陆及外资金融机构在大陆市场竞争,并随著大陆对金融商品开放历程逐步培养国际竞争力。
尤其是目前台湾的闲置资金高达4.3万亿台币,部分金融机构甚至发生拒收大额存款情事,头寸泛滥不缓解,形成银行营运潜在危机。而近年来,大陆亦有许多台商,面临资金不足、转型困难等问题;因此,若开放台湾金融机构前往大陆,不但有助于资金作更有效率使用,亦可帮助台资银行对放款资金流向作更有效的监督。
依据大陆加入WTO的承诺,今年底外资银行将可获准跨入大陆人民币的零售业务,但依据大陆规范,即使台资银行顺利在今年升格成分行,最快亦需等到2009年方能承做人民币业务。看着各国业者纷纷已抢进大陆市场,及台资银行在大陆的先天优势快速流失,台湾金融机构多相当着急。
台资金融机构登陆障碍及解决之道
目前台湾金融业者无法在大陆营业,在实际执行面上的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大陆与台湾间金融监理备忘录迟未签订;其次,则是台湾当局的自我设限。以前者而言,银行、证券及保险际遇不同。由于保险业无签订金融监理备忘录的问题,因此,目前台湾已有国泰人寿于2004年在大陆成立合资保险公司,而其他符合进入大陆保险市场“五三二”条款之另 4家,亦在积极寻找合资伙伴。至于证券业之监理,大陆态度积极开放,愿用弹性方法来签订,惟双方在协商代表的名称上仍无共识;而银行监理备忘录,除名称上双方仍有分歧外,对于以白手套方式可否达成实质监理,大陆银监会仍有疑虑。
虽然两岸尚未签订备忘录,但业者仍可依其他方式进入大陆市场。但由于面临台湾法规的限制,例如目前许多国家已与大陆签有监理备忘录,因此,只要台湾当局允许业者透过第三地进入大陆市场,则台资金融业仍可及早进入大陆市场。但因当局将银行赴大陆投资列为禁止类,致银行业者无法透过第三地赴大陆设分行、投资、参股或设立子行。至于证券业,则因当局只准业者“直接”投资大陆,而不允许“间接”,导致台证券业亦无法利用第三地“间接”投资大陆。
至于台资银行“直接”赴大陆设子行或参股,则因在当局限制之列,亦不可行。而日前召开的“台湾经济永续发展会议”,亦因台联党反对,故除证券业允许在有条件下开放间接投资外,银行业无任何进展。剩下可能的另一突破方式则是在立法机构修法,笔者已于上会期在立法机构分别提案,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除要求将银行业自禁止类去除,依循银行一般海外投资审理规范外,亦要求开放证券业者可“间接”投资大陆,目前两案己获得跨党派立委连署支持,希期能在下会期对台资金融机构登陆有所助益。至于人民币业务,随着两岸经贸及人员往来,尤其是即将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观光,人民币在台兑换有其必要,亦是业者一大商机。目前台湾已开放金、马地区的银行可从事人民币之兑换,至于台湾本岛则因顾虑较多,且目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8条要求两岸需先签订货币清算“协定”,才可进行兑换。但为满足大陆观光客来台之需要,当局已宣布在观光景点采取试办方式来进行。 来源:《银行家》作者:李纪珠
编辑: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