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大陆“三通”政策的提出与推动
近代以来,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系特殊,一直处于不正常的发展状态。1895年,台湾被日本占领后,开始了半个世纪的外族统治,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经贸往来受到严重影响。1945年10月,日本投降后,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台湾与大陆之间恢复了正常的通商、通邮、通航与人员交流。然而,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国共内战中败北,退居台湾,从此开始了两岸长达30年的军事对峙,两岸的通商、通邮、通航与人员交流全部中断。
1978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大陆对台政策也开始出现重大调整。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祖国大陆最初提出两岸之间进行经济交流(通商)与通邮通航的主张。接着,大陆外经贸部、邮电部、交通部与民航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纷纷发表谈话,对海峡两岸的通邮、通航与通商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并做好一切准备。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在向新华社发表谈话中,阐述了党和政府对两岸和平统一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主张,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这也是祖国大陆第一次明确“三通”的内容,即由1979年的“通航通邮”与“经济交流”概括为“通邮、通商、通航”。台湾方面则将叶剑英委员长的主要主张概括为“三通四流”(即通邮、通商、通航与探亲、旅游以及学术、文化与体育交流)。
此后,祖国大陆为推动两岸“三通”不断进行呼吁,并做出了巨大努力。到80年代末,海峡两岸逐渐实现了间接“三通”,但尚未实现直接“三通”。推动海峡两岸的直接“三通”,就成为祖国大陆不断努力推动的政策目标。1988年12月3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当务之急,国民党当局必须顺应民心,消除各种人为、不合情理的障碍,使两岸人员得以双向对等往来;使目前半明半暗的三通变成公开、直接、合法的三通”。
1991年6月,交通部发言人在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指出,海岸两岸的“三通”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两岸的间接“三通”已成为现实,在这个基础上,只会进一步向前发展,不大可能再倒退回去。“三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有利,因而受到两岸人民的拥护,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在实现直接“三通”问题上不拆除人为障碍,其结果只能导致继续损害两岸人民的利益,不利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统一,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事情。大陆方面已敞开了“三通”的大门,何时能够实现直接“三通”,取决于台湾当局何时能够拆除人为障碍。我们期待台湾当局在认同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以务实的态度,拆除障碍,尽快实现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直接“三通”。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也再次指出实现两岸直接“三通”的迫切性及其对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江泽民主席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
为落实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应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的呼吁,祖国大陆方面迅速作出反应。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不久外经部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推动两岸之间的海上直航运输及两岸海上直航的货物代理业务,并终于在1997年4月实现了两岸之间的“试点直航”,是海峡两岸局部“三通”的一大突破。但在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下,两岸直接“三通”尚未实现,推动海峡两岸之间的全面直接“三通”仍是两岸人民共同的努力目标。
祖国大陆对两岸“三通”的基本原则与政策
1、两岸“三通”的基本内涵与性质。
大陆主张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即两岸之间双向的直接通邮、通商与通航,而不是局部或间接“三通”。“三通”的核心是实现两岸之间的直航。两岸直航是指海峡两岸的飞机、船舶可以由双方机场或港口,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不经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对岸。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为两岸人员往来、经济合作和各项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因此,两岸直航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属经济范筹的问题。由于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两岸直航会涉及到一些政治敏感问题,但因两岸直航是中国内部的事务,这些问题完全能够通过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加以解决。
2、两岸直接通航的基本原则。
两岸直航的基本原则与政策是“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其核心是一个中国原则,即两岸直航不能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只要将两岸通航看作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就可以通过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公司对公司的方式实现通航。
3、两岸航线定位。
两岸之间的航线应是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而非国际航线。海峡两岸海上直接通航属于中国内部事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4、两岸航线的经营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国家主权及其领海的规定,而产生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两岸权力——国家为本国及其公民保留沿海运输贸易权及沿海渔业权。世界上的主要沿海国家几乎都不开放外国船公司介入本国的沿海运输市场。因此,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祖国大陆坚持两岸之间的货物由两岸的船公司经营。非经批准不允许外国船公司经营,这不仅维护了国家的主权,而且保护了两岸的航运利益。祖国大陆允许走国际航线的外国船舶在两岸任一对外开放港口装上或卸下外贸货物,但不能经营两岸间的贸易货物运输。保护自己国家沿海运输贸易的专属权不受侵犯,这是两岸责无旁贷的义务。
5、直接通航的认证问题。
海峡两岸实现直航,会涉及到两岸各自有关证件的使用问题。祖国大陆认为,只要双方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抱有推动直航的诚意和积极态度,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办法。事实上,在近年两岸人员的往来中,均采取特殊办法,解决了有关证件与旗帜标志问题。海峡两岸直航的飞机、船舶国籍与旗帜问题也可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根据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的规定,航空器要有国籍标志。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临时性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分配给中国的是英文字母“B”,因此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飞机国籍标志都是“B”,因此按此规定,两岸直航的飞机不存在国籍和旗帜问题。1997年,港台航线通航船舶挂旗问题上已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未来两岸直航船舶挂旗问题,通过双方协商也完全可以达到解决的办法。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编辑:木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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