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相关决定,从8月1日起,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50部经济特区法规将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即厦门全市),10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这60部法规中,有20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将冠名由“厦门市”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内容不变。(记者 黄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