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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成第二批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区域

  时间: 2010-06-03 14:29     来源: 海峡都市报     
 
 

  福建将成为第二批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区域。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近一年后,日前央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福建等14个省市列入第二批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区域。

  据了解,去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率先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试点。此次征求意见稿下发,重庆、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内蒙古等14个省(市)将成为第二批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区域。

  第二批试点内容相比第一批有很大的改进。征求意见稿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对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允许试点企业在跨境服务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同时可以对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行尝试。

 
编辑: 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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