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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集散中心
 
 
  来源:      日期:2007-03-18 11:16

 

 

1.厦门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

  2006年4月8日,国台办、商务部为“厦门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揭牌,标志着祖国大陆唯一的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正式启用。 4月18日又作为国台办十五项优惠措施公布,以一年免税金的优惠条件吸引台商经营水果业务。并且为方便大嶝对台湾小额方式进口水果,大嶝市场也建成一个容量一百二十八吨的专用冷库。

      厦门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位于风景秀丽的厦门市鹭岛北部,东临厦门国际机场,西靠319国道,南距厦门港东渡深水码头2公里,北距厦门大桥500米。具有得天独厚的海、陆、空交通运输区位优势。集散中心建设用地100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达45000平方米。自中央政府开放22种台湾水果免税登陆后,已有100多家国内水果经销商和262家台湾果商协会、农业团体、台湾果农及农产品经营商入驻设点经销。

  厦门海关通过实行“提前报关、实货验放”、“预约加班”、“担保验放”、免于通关环节审价而进行事后核查、用集装箱透视查验取代人工开箱查验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地缩短了台湾水果的进口通关时间,确保了水果快“进”。厦门检验检疫部门又宣布了《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对台往来检验检疫十项便利措施》,为台湾农产品进入大陆和其它对台往来业务提供了更多便利。

  此外,厦门市相关部门还积极为两岸的台湾水果经营者牵线搭桥,二00五年以来厦门共接待上百批次来厦考察的台湾农产品业者和团体,并协助台商在厦门设立贸易公司或办事处从事台湾水果进口业务,并在厦门举办的展会上积极推介。越来越多与台湾农业相关联的企业选择在这里“安家”,使这个市场不仅成为台湾水果的“聚宝盆”,同时也成为活络两岸农业交流网络的台商“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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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国台办4·15公布十五条惠台措施
 
  国台办4月15日公布15条惠台优惠措施,这15条措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一部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的3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自今年5月1日起,对台湾水果检验检疫准入品种由18种扩大到22种,新增柳橙、柠檬、火龙果和哈密瓜4种水果准入。

  (二)为帮助解决台湾产蔬菜丰产季节出现的销售困难,开放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等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检验检疫准入,并实行零关税。

  (三)为扩大台湾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台湾部分鲜、冷、冻水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措施和检验检疫便利。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在现有五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决定,新批准在广东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广西玉林市设立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农业部、国务院台办批准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东省栖霞市设立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二)为帮助台湾农民解决水果、蔬菜丰产时出现的销售困难,供销总社等将根据台湾农民和农民组织反映的情况与要求,适时组织由有实力的农产品供销企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台湾农产品采购团,赴台采购。

  (三)为方便原产于台湾的水果进入大陆,降低台湾果农和台商的经营成本,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对入驻集散中心的进口台湾水果经销商,给予免交保鲜冷库储存使用费以及经销场地免一年租金的优惠。

  (四)为降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运输成本,交通部决定,开放台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台湾农产品在大陆运输,享受部分地区过路、过桥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教育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学历。

  (六)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早日实现,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已制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将于4月16日公布。

  (七)为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公安部决定,在原有开放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五个口岸签注点(即“落地签注”)基础上,增设沈阳、大连、成都三个台胞口岸签注点,并将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继续增加新的口岸签注点,为未办妥入境手续直抵大陆的台湾同胞办理签注手续。

  (八)为满足在大陆工作的一些台湾同胞希望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愿望,海关总署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参加报关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报名地海关即可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海关总署将制定并公布具体报名办法,以利台湾同胞报名考试。

  (九)为了给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继续在台胞较集中的广东、福建、江苏、上海等地医院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挑选一些资质好的医院,如心血管、脑神经、口腔医院等,设立专门门诊部,接待台湾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接诊医师可以是大陆医师,也可以是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在大陆行医许可的台湾医师。

  (十)为有利于两岸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大陆医院在按大陆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十一)继续欢迎和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台湾投资者最高股权可占70%,合作期限暂定20年,合作期满可申请延长。

  (十二)卫生部决定,准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执业注册和短期行医。台湾同胞可在大陆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研究等活动。在大陆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考取医师资格的台湾学生,如需要在大陆执业,可在各地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台湾地区医师申请来大陆短期行医,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在大陆从事为期1年的执业活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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