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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时间:2006-03-15 09:02    来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3号 )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

  (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台港澳居民就业登记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就业证和填写好的《台港澳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就业证的,无须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在核发此类就业证时,应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为“个体工商户”。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拟聘雇或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证的期限、延期、变更和注销

  (一)期限确定。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二)就业证延期。台、港、澳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派遣任职期满后,原单位需续聘的,应凭原就业证、续签劳动合同或续聘派遣证明和相关资料(见附表6)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三)变更用人单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表》并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就业证的注销证明,到新就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办就业证。

  (四)注销办理。用人单位为其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时,应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任职期满证明)和原就业证到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五、参加社会保险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为所雇佣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六、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有效旅行证件。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关于健康状况证明。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健康状况证明是指由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为统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现印发有关就业证申办事项表格(文书)样本(见附表),供各地参考使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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