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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无需审批

  时间:2005-09-16 09:05    来源:     
 
    台港澳居民到内地就业以前是要审批的,现在不要审批,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近日从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获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中心洪副主任介绍,《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

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

  台港澳居民到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台港澳居民可以享受中国公民的同等待遇,如果在中国工作满15年,到退休年龄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如果未满15年,暂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代管,直到退休年龄再发。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规定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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