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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浙江嘉兴就业有了新变化

  时间:2005-11-07 08:59    来源:     
 
    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上月起施行。连日来,嘉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场管理科不断接到咨询电话。

  嘉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副局长汤碧峰介绍说,与1994年的旧规定相比,《新规定》降低了审批权限,由省委托办理改为由地(市)直接办理,同时条款减少了许多,由原来的

三十条减少到现有的十九条,使申办程序更加简化,办理更为便捷。具体来说,新规定有五个最明显的变化:

  变化一:减少了限制条件

  原在申请就业许可和办理就业证时需提供的材料中,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学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证书、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聘书、董事会决议等均被取消,不必再提供。

  变化二:取消了申办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项目

  为了方便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新规定取消了申办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项目。从原来的审批就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一旦超过,需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就业申请的规定,更改为就业期限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或与本人的任职时间相一致,同时,“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的旧规定也随之取消。

  变化三: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可办理就业证

  旧规定中,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方可办理就业证。新规定则放宽了就业证的办理范围: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可由其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变化四:台港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新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在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内地的社会保险待遇。

  变化五:新规定对未申办单位加强了处罚力度

  为保护台港澳居民在内地的合法权益,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新规定对未申办单位加强了处罚力度,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等。

  2001年7月受省委托办理到今年9月30日,嘉兴市共为876名在禾台港澳人员办理了就业证,为424名台港澳人员办理了就业证延期手续。10月1日新规定施行以来,已有4名台港澳人员到该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新的就业证。


  来源: 嘉兴日报

                                责任编辑:剑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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