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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港澳居民今起就业享内地居民同等权利

  时间:2005-10-28 13:27    来源:     
 
    中国台湾网10月26日消息 据解放日报报道,今天起,上海正式实行新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无需从业经历就可在沪就业,具体可享受的社保待遇细则正在抓紧酝酿中。有关专家表示,新规定意味着台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将享受同等就业权利。

  与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取消了聘用台港澳人员的两个条件: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必须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或暂缺适当人选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方可聘用。新规定还取消了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具有相关资格证明的规定,台港澳居民只需有原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就可以在内地就业。

  同时,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将继续执行《就业证》管理制度,对《就业证》实行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制度,用《就业证》备案制度替代原来的延期和年检管理办法。此外,用人单位还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据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紧制订台、港、澳居民在沪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细则。

  新的《管理规定》在方便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同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了依法处罚力度。其中,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以及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外,还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处以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处罚。(记者李蕾)(编辑 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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