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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新规:台港澳居民和内地人平等就业

  时间:2005-08-12 09:43    来源:     
 
 

  钱江晚报消息:(记者任建军)从浙江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国家劳动保障部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章进行了修改,根据新规章,从10月1日开始,该省对台、港、澳居民就业的岗位条件和就业应具备的条件都将放宽,就业手续也将简化。

  据了解,原来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内地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必须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或是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3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并且这些台、港、澳人员要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据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新规定表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需要自主聘雇台、港、澳居民,而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青年或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条件的其他居民,将可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同时,办理就业证的权限将被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的时限也将被明确。另外,台、港、澳居民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续签合同前不再需要申请办理延长就业手续,就业证也不再需要年检。新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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