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以来,经过两岸有关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两岸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
二、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内容
在货物贸易方面,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方面承诺,对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具体开放措施包含19项内容。台湾方面承诺,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三、框架协议有关贸易规则
(一)临时原产地规则
框架协议规定,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早期收获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将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框架协议原产地的确定将主要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对于临时原产地规则所需的操作程序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将由双方原产地规则磋商小组另行商定后实施。
(二)临时贸易救济措施
框架协议规定,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期间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双方保留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达成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在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期间,如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三)服务提供者定义
为防止两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变相享受框架协议的优惠待遇,框架协议以充分照顾两岸服务提供者利益为原则,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基础,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
(四)争端解决
框架协议规定,双方将于框架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在前述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四、机构安排及早期收获的实施
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成立由指定代表组成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与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主要包括:完成为落实框架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监督并评估框架协议的执行、解释框架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在正式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解决与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等等。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与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
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期间,大陆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539项产品逐步降低或取消关税,在11个服务贸易领域对台湾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扩大开放。实施上述开放措施将超出现行开放水平,各有关部门将根据框架协议承诺着手相关配套措施的修订,以确保早期收获尽速实施。
五、后续商谈安排
框架协议签署后,两岸将陆续推进后续单项协议的协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障、争端解决等单项协议的商谈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并尽速完成。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以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金融合作、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等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