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靖安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靖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安县行政区域内:1、工业企业、旅游项目(漂流企业除外)、宾馆项目(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2、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3、其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房地产、木竹资源加工以及水电、矿产等资源性开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外,鼓励客商投资发展各类不同产业。
第二章 优惠事项
第四条 税收方面。县、乡两级财政建立多种形式的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由受益财政分级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扶持。基金来源于企业交纳税收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国家规定的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年限包含在下述扶持年限内。
1、企业所得税。
(1)对年纳税总额达6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地方财政从企业投产年度起,将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纳入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2)对旅游娱乐业企业,由地方财政从企业正式营业年度起,将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纳入旅游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用于鼓励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支持客商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农业产业基地,对农林牧渔业企业,由地方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纳入农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4)对投资兴办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企业,由地方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的100%、第四年至第六年的50%纳入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2、增值税
(1)对年纳税总额达60万元的工业企业(含购买、兼并、租赁、控股、扩建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将企业当季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纳入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每季度结算一次,从企业投产年度起连续执行五年。
(2)对年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由受益财政将企业当季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纳入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每季度结算一次,从企业投产年度起连续执行五年。
3、营业税
(1)对投资旅游、宾馆项目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年度起,由地方财政将企业因经营性产生的营业税,前两年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的25%纳入企业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扶持企业提升服务品位和完善安全基础设施。
(2)客商投资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转让产生的营业税,纳入企业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助。
第五条 土地方面
1、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按照我县“十四”等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2、农林牧渔业开发用地可以征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
第六条 规费方面
1、在企业办理证照及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项行政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2、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规费收取,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全县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企业在办理开户手续或审批手续时,不向企业收取押金或预收各类费用。
第七条 供水方面
1、接水优惠。接水费用按实际工程材料价款加人工工资计算,此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2、用水优惠。企业月用水量在5000吨以下的,按现行水价下调20%计价;5000—1万吨的,按总用水量优惠15%计量,水价按现行水价下调20%计价;用水量在1-1.5万吨的,按总用水量优惠20%计量,水价按现行水价下调25%计价;用水量在1.5万吨以上的,按总用水量优惠25%计量,水价按现行水价下调30%计价。
第八条 供电方面
1、免费办理开户手续,企业营运期间除收取力率调整电费、电度电费及基本电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2、工业用电电价:工业园区企业在丰水期按0.46元/度,枯水期按0.49元/度收取(国家调价因素除外)。对工业园区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电量超过1300万度的部分按工业园区用电政策执行。
第三章 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全程服务。项目引进后,县直各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的优惠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并由项目引进单位会同县外经贸委、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抓好全程联络、跟踪和协调服务。对重点项目,将安排一名县领导挂帅、一个单位挂点的方式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生活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第十条 企业用工。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积极为企业介绍、培训职工,免费办理职工劳动用工手续。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培训职工,同时,积极鼓励企业聘用本县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对吸纳50名持就业登记证人员就业的企业,只须进足注册资本金的20%即可开业,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陆续补充到位。
第十一条 证照办理。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属县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到市级部门办理的,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需要到省级部门办理的,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因省、市部门原因造成的逾期情况除外。对一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又确需《营业执照》筹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6个月的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由县外经贸委协调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客商投诉。县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客商投诉,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向客商反馈。对客商的合理投诉,由有关责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向客商作出书面解释。对影响、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将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企业保护。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对投资者发给《客商证》,进行重点保护。除发生治安案件(群众举报)、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安全监管、税务部门执行正常公务外,县内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在未取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开具《检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得要求企业停产整顿。对重点保护企业及《客商证》持证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客商证》持证人及其合法自备车辆在县内的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优惠办法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以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引进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事项按当年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本县新上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