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台资企业协会章程(2008年6月27日会员大会通过)

时间:2010-05-27 12:26   来源:北京台协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章程

 

(2008年6月27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台资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缩写:BATIE。
 
第二条 本会以在京台资企业为主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促进京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京台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五)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经批准成立的台资企业或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增免本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顾问等荣誉性职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监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二)在北京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相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本会理事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理事长离京期间,代理理事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受聘人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本会的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北京台资企业协会会费收取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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