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投资创业所需土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证》将及时办结。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种养、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商业、金融、旅游业等用地为40年。 第二条 土地出让及价格。投资丰源工业城的生产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 成本价优惠。 第三条 土地租赁价格:投资丰源工业城的生产性企业,土地租赁价格为每年每平方米0.5元;投资丰源工业城以外的生产性企业,土地租赁价格原则上不突破每年每平方米1元;投资市级主抓的五大主导农业产业项目,土地租赁价格原则上不突破每年每平方米0.5元。 二、财政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新增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建立企业技改基金和产品开发基金,对企业予以扶持。基金额度前5年为地方所得的100%,后5年为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五条 新落户丰源工业城的生产性企业,依照税率征收的增值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企业技改基金,对企业予以扶持。其中,扶持3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百分之百,扶持6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百分之六十,扶持10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48%。 第六条 新落户丰源工业城的非生产性企业,依照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对企业予以扶持,基金额度为地方财政所得的50%。 第七条 投资经营市级主抓的五大主导农业产业项目,依照税率征收的农业税,4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基金额度第一年为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第2—4年为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八条 年终对企业纳税实施上台阶奖。凡单个企业纳税首次上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按地方财政所得的3%进行奖励;首次上1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纳税高于100万元的,按1 00万元一个台阶,每登上100万元新台阶,按地方财政所得增量的8%进行奖励。以上奖励与扶持资金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在国家对企业出口创汇奖励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对该出口创汇企业和服务单位由市财政分别奖励0.03元和0.01元人民币。 三,水电价格优惠 第十条 投资丰源工业城的企业,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按成本价核算,统一按0.59元/吨计价,工业用电按供电部门核准的 0.439元/度的基价收费。 四.规费减免 第十一条 投资丰源工业城的生产性企业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 五、服务与环境 第十二条 优化投资环境,推行诚信服务。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对企业进行处罚。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开通6608119服务热线,实行“代办服务、一网办公、审批前移、监管并举”的运作方式。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和收费,也可按客商要求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涉及市内有关部门办理的,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在法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客商投诉事件,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对外来客商及其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重点保护牌
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及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