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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湘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时间:2005-10-28 11:30    来源:     
 
 

 

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

  (2)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 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

  ①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馆、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③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商业零售批发等);

  ④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分别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涉及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项目,先报送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查后报省计委,由三委、厅、局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2.需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市州(含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

  (2)需要省里综合平衡能源、交通运输、外汇、资金(含境外融资担保)的重点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4)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设施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宾馆、饭店、酒店(包括改造上一、二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国家和省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明确限制发展的项目。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经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3.由各市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 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岳阳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2)其他市州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3)省直属单位、企业兴办的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直主管厅局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4)凡市州(含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均需在审批后20天内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备案,涉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来源:)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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