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外来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财政扶持和税外费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市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
2、下列外来投资企业或项目,在按照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后,由财政给予扶持,三年内缴纳增值税人库地方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扣除税收成本后的50%补助给企业,按财政年度兑现:
①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
②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
③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以省外经贸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④外来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型企业(以省科技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来企业;
⑥城市能源、交通建设项目。
3、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允许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一般民营科技企业可达20%,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达35%。
4、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上缴省有关部门的规费按标准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项目,从开办年度起5年内免收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办证工本费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收取。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1、凡在我市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2、工业用地。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所欠出让金,再办理土地审批或转让审批手续。
②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③对投资(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比前述①、②项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④对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在享受前述①、②、③款优惠的基础上,上交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减交30-50%。
3、农业用地。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政府不收取相应规费。
4、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工业规划区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外来投资者在各类工业园区投资兴建出租工业厂房的,比照本条第2款第①项的规定予以优惠。
5、外来投资者租赁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自有厂房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租金最高限价。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制定具体标准。
三、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待
1、凡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
2、凡外来投资者,市政府发给“一牌一证一卡”。“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凡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可在我市任何地方落户,其子女可在我市任何学校优先就读,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车辆,在市辖范围内免收过桥过路费。
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主动适应WTO的要求,为引进外来投资而大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制度。凡外来投资者在怀投资置业,由对外经贸、招商合作部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度。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项目需缴纳的规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并在外来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然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收费部门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执收。
3、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必须提前3天填写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并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多头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尤其要坚决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4、实行问题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公开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承诺。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工农纠纷、资源纠纷等问题,纠纷发生地的党政领导和责任部门必须限期调处。
五、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保护。司法机关到外来投资企业办案调查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先向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与生活习惯,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公安机关指定专门单位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干预。对效益好、信誉高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阻挠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扰乱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为首的地痞地霸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六、加强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网点,公开投诉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实行投诉受理首问责任制。凡涉及外来投资者的经济纠纷和其它民事纠纷投诉,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答复,首问责任人在其职责权限内不能办理和答复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要实行交办督办制度,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投诉者。
七、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服务质量评议,组织市纪检监察、招商等部门进行监察,对违规纪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湘发[2002]10号文件进行处理。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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