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省台商投资区优惠政策

时间:2007-12-18 15:56   来源:望城招商网

  (一)土地:工业用地出让50年,以大包干方式并提供“八通一平”条件,地价实行优惠,并可根据投入产出情况和利税贡献额度进行奖励。

  (二)收费:

  1、设立“无费区”,免收相关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2、工程报建费按建筑面积优惠包干收取。(工业项目:25/平方米+减半劳保基金;房地产项目:80元/平方米;物流、市场项目:40/平方米)

  (三)税收: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给予“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内享受10%的优惠税率;减半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内资企业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四)服务:

  1、园区对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企业在提交相应资料后,由园区代办从企业规划报建到工商注册等生产前应办理好的相应手续。

  2、企业用工由县劳动局实行劳务代理(包括职工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等)。

  3、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委会“一个窗口”行使管理权,非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各种形式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接受各种形式的参观和其他接待活动,保障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大力引进人才政策

  (一)凡符合下述规定的人员入园工作,经园区人事部门认定由园区管委会颁发:“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1.在相关研究领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果的;

  3.在国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专利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4.近三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含四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的。

  (二)园区有关部门对入园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本县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协调解决其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学。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安居工程住房的优惠政策。高级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住宅地价再优惠10%。

  (三)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造巨大效益的科技人员,园区管委会授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贡献奖”,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实施办法另定)。

  (四)园区人事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入园的各类人才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四保”,即保原有身份、保档案工资的正常晋升、保技术职称的正常晋升,保工龄的连续计算。园区实行劳动用工自主。

  (五)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由管委会向其本人免费提供别墅一栋、专用小汽车一辆或者按1元/亩价格提供有产权科研成果产业化用地5—10亩。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园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 (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七)留学人员来园区创业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限制,可凭其护照和签证的种类向公安局申办《望城县(留学人员)工作暂居证》;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可凭就业许可证等证件、资料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住证》和办理多次往返出入境签证。

  (八)园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优惠投资者政策

  凡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

  (1)在园区租赁闲置土地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从兴办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投资200万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 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3)依法兼并或收购园区内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

  (4)征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费用可享受下列优惠:

  ▲ 属于本县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 县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

  ▲ 若企业同意延期获得土地使用证, 除应支付给农民的土地征收、 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需一次性支付外,其余费用可同期摆欠;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免除。

  (二)税收优惠

  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前2年全免,后3年减半征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 3年减半期。其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三)财政奖励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投资,当年投产的,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入库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2)对于新建的年纳税额超过 100万元的企业,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企业发展生产。自投产之年起前2年按该企业年入库地方税收的50%计奖,后3年按当年入库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50%计奖。

  (四)行政事业规费优惠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属生产型的,本县财政的行政事业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免缴3年

  (2)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 商标变更等有关手续按规定标准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仅收取向省、市缴纳的部分。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五)奶牛养殖优惠

  (1)以养殖户为单位从县外购进奶牛 5-9头,每年奖励 1100元;10-19头,每头奖励1200元;20-49头,每头奖励1300元;50头以上,每头奖励1400元。

  (2)县、乡、村及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养牛户种草土地和牛舍用地,及时处理有关纠纷, 对稻田改种牧草, 二年内减免各种税费(农业税和乡村提留),对建栏舍所需用地,免征一切税费。

  (3)饲养奶牛达100头以上的,补助牛舍建设费4万元。

  (六)对于大型项目和特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除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优惠幅度可以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行政管理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一个窗口”行使管理权,对园区企业合法权益实行重点保护。

  ◇ 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申报、建设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月内负责办好本县权限内有关建设的一切手续。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园内投资企业拉广告、捐赠、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和“搭车”收取其他不正当的费用。

  ◇ 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投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项目的联系和督查。

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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