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省产权转让优惠政策摘要

时间:2008-11-28 11:51   来源:华夏经纬网
一、转让形式
    1、产权转让可采取整体出售、部分出售、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和公用设施经营权出让等多种形式。
      二、价款
    2、整体并购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下列费用可在经评占后的净资产中抵扣。
    (i)以前一年度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10年期限扣减离退休、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原有怃恤对象的怃恤费和补助费。
    (2)按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扣减按在职职工的20%计算出的富余人员的安置费。
    3、购买企业产权的价款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40%,若一次付清可优惠20%,2年内付清的优惠10%。
    4、企业产权出售价由市场决定,经批准,成交价允许低于评估值。
    5、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在设立资产抵押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按零资产价格出售。
      三、土地
    6、企业并购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租赁方式处置的,5年内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计收;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日内付清的,再给予应交额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日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额允许在5年内付清。
    7、兼并和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国土部门批准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
     四、债权债务
    8、被并购企业所借财政周转金,经批准可借改投,转为国家资本金。
    9、被出售企业的房改收入作为房改基金,留归产权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分立后由政府接收或由被兼并企业代管。
    10、整体被并购企业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由并购方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
      五、税费
    11、对安置本省分流下岗职工超过原有职工总数20%的企业,经批准2年内所得税在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返还。
    12、以被出售企业上年应缴税额为基数,对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和增值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批准3年内在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返还。
    1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
减”)。
    1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
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企业所得税。
    15、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6、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
    20、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
    a.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1、在我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下同)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兔征地方税五年。
    22、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
    23、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交易、拍卖、公证等费用,按低于现行标准的50%收取,办理工商、产权等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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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程序
一、基本步骤:
       工作程序逻辑 审批部门或中介机构
 
二、工作内容
    (一)信息咨询:产权交易机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它形式对外发布交易信息,接受出让方、受让方的住处咨询,并进行推介撮合,促成双方意向,达成初步协议。
    (二)登记选手:交易双方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申请登记,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有关审核资料。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可对交易事项进行整体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并为交易双方代办或协办有关审批、权证变更等手续,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三)考察洽谈:进行整体笄、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地考察和具体洽谈。
    (四)资产评估:出让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产评估。
    (五)成效签约:交易双方就成交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订统一制定的产权交易合同,并进行鉴证。
    (六)审定批准:按规定报国资、招商等政府有关部门或转呈政府审批。
    (七)结算交接: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办理价款、费用的结算和财产交接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割凭证。
    (八)权证变更:交易双方凭审批件、产权交割凭证和经鉴证的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招商、国土、房产、工商、税务、银行、劳动、财政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三、产权交易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出让方:
   1.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母公司)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支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2)同意转让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2.出让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2)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国有企业);
    (3)合资或联营合同(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
    (4)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5)股东会(或董事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6)企业章程;
    (7)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8)已进行资产评估的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9)其他。
(二)受让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2)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无公职的身份证明;
    (3)收购方是外商的,提交商业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4)主管部门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受让的有关批件、决议;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或其他资信证明;
    (6)受让后的投资规划;
    (7)其他。
编辑: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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