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港澳台商、埠外商及县内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投资商(以下合称投资商)适用本规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运行体制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投资商投资企业进行服务与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干预其合法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招商局负责和综合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 指导、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和参与全县在国内外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收集、整理、综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二) 编制全县利用外资工作计划、《投资指南》及项目手册,建立招商项目库;宣传、介绍我县投资环境和项目,沟通外地客商与本县企业的联系,为企业合作洽谈和利用外资项目提供服务;
(三) 协调、督办全县外商项目的上报、审批工作;
(四) 组织、联系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涉外知识和利用外资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 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综合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六) 负责制定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按规定计提、管理、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县政府组织和协助公安籍在外人士成立北京、广东、浙江、武汉、重庆等地联谊会(同乡会),县招商局依托上述联谊会(同乡会),在当地设立招商联络站,聘请招商引资信息员,积极对外招商。
第六条 县招商局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联络渠道广、活动能力强、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委托其在当地开展招商活动。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经济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必须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建立工业发展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为:企业国有股收益,政府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城市资本营运收入,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其他收入。其资金主要用于孱陵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优惠政策兑付及招商引资奖励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