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设施政策
1、凡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区政府负责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项目水电路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2、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
二、土地使用政策
4、台湾农民创业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办公楼、厂房、生活用房等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需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5、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近3年被列入世界500强的投资企业,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给予优惠。
三、资金扶持政策
6、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园区农业企业发展。
7、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以贷款;对新建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市、区政府根据企业贷款资金额给予贴息。
四、税收规费政策
8、国家级高新区外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培植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9、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11、园内的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外,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50%。进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内每年予以全额返还。
12、开放台湾农民创业园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销售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企业鲜活农产品的合法装载车辆,经审核后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