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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时间:2010-07-06 15:14   来源:华夏经纬网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台湾投资者(含公司、企业和个人,下同),均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投资者可以从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中会公布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向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购买拍买或者破产的中小型企业。

  第五条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含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下同)和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各级审批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台湾投资者使用的徵用、划拨的土地应当支付人费用,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台湾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为其他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出口整机配套,所提供的零部件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参照产品出口企业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台湾投资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该企业享受相应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待遇。

  第十一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委托其居住大陆的亲友作为代理人参加企业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但台湾投资者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其居住在大陆的亲属。

  第十二条台湾投资者派往其举办的企业的常驻人员,在省境内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执行与大陆同胞相同的付费标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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