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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0-07-06 15:07   来源:华夏经纬网

  1)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和金融、商业保险、法律保障、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以外,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在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境外来营人员住宿、就餐、就医、购买车船票及旅游门票等,与本市居民同一价格。

  (2)外商投资新办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2年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农年返还。

  (3)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等18个方面中鼓励发展的项目,免收土地使用费3年。

  (4)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农业税和农业物产税5年内由同级财政逐年全额返还。

  (5)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产后3年内计征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献策政按50%的比例逐年返还。

  (6)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乡镇企业企业利用外资的重点项目,中方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可用市技改基金或支农周转金、农业发展基金予以支持。

  (7)地方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中方合营者以厂房出资的,所缴契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所缴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所缴土地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中方合营者。

  (8)内资企业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与办合资、合作企业的,转让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纳税人。

  (9)地方工业企业引进国舛先进专有技术开发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用技改基金予以支持;新产品投产后3年内计征的增值税新增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逐年返还。

  (10)除国家禁止与限制项目外,允许企业产权部分或全部向外商出售。允许桥梁、道路、码头等公用设施的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给外商,期限最长为40年。

  (11)外商投资城镇危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享受省政府辽政办发[1997]21号文对棚户区改造提供的优惠政策。享受我市“安居工程”所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执行国务院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规定。涉及地税四项税收(投调税、营业税、教育税附加、城建税)采取收支两条线,先征后退。

  (12)外籍专家、学者在营创办各类科研机构,免交征地服务费和租地管理费;在营进行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开发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科委审定,可申报科技立项,并可申请国家、省、市科技专项基金;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申报国家、省专项科技经费。

  (13)对外贸出口的中介,成交金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按实际出口额的6‰予以奖励,成交金额在500万美元,按履约金额的1‰予以奖励。资金由受益中方单位支付。

  (14)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中介人,履约金额不足300万美元,按履约金额的4%予以奖励,履约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履约金额的7‰予以奖励。资金由受益中方单位支付。

  (15)对劳务输出的中介人,每输出1人奖励人民币300元。资金由具有外经经营权的受益单位支付。

  (16)为组团施行社招揽国外、境外来营旅游团组的中介人,按创汇额的1-3%予以奖励。资金由组协和施行社支付。

  (17)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含外贸公司)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资金由出口单位支付。

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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