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投资企业持凭下列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1)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批准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交送公司章程)及公司需进口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明细表。
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进口
1、台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后,企业报关员经由海关培训考核取得报关员证后,海关方可接受其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台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也可委托有代理权的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进口货物报关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并交验下列单证:
(1)除台(外)资企业和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外,凡属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都需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2)进口货物发票(如原材料和其它货物同时进口时,应分别交验发票)。
(3)进口货物装箱单(散装货物除外)。
(4)进口货物运单。
(5)对应进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食品检验或其它限制货物(如无线电器材、程控电话等)需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报验的印章。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须交验订货卡、订货合同、产地说明或其它所需的有关证件。
(7)需按进口的不同货物、物品随附海关核销登记表(即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料件、常驻人员5种核销表)。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出口
台商投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代理权的公司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除来料加工外,台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对应进行商品检验或其它规定的出口货物,应由主管部门在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交验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