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开放、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铁岭经济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新建域外投资企业(指国外、台澳、香港和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在本市兴办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本市基准地价的20%到40%缴纳;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
(三)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二条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农业产业开发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启动、改组工业“双停”企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省级以上鉴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和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的50%,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房产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的50%,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饮食、旅店、娱乐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返还企业所得税1年。
第三条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纯地方收费的一律免收。
(二)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第四条享受第一至第三条优惠政策,域外投资必须在限定额以上,经营期必须在7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重点项目对待,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
第五条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不含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引进域外有偿资金,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按实际资金调入额的1%给予奖励;使用时间超过1年,按实际资金调入0.5%给予奖励。
(二)对直接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引资者,实际外资调入额5万美元以下的(含5万美元)给予0.5%的奖励;5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给予1%的奖励;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5%的奖励。
(三)对提供直接客户,促成对外工程承包的,按合同额的0.5%奖励。
以上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可列入企业成本,并在外资调入、劳务输出、工程开工后的30日之内由受益单位兑现。引进域外独资项目的,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六条鼓励发展外贸出口
(一)进出口专业公司、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和挂靠公司,提取当年出口创汇纯利润的20%,奖励有功人员。奖金由受益单位税前列支,进入经营成本。
(二)年出口交货值1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按原田种征收农业税
第七条鼓励向域外出售、租赁国有企业。对促成域外投资者购买、租赁或合资经营我市国有企业而不能在新企业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除给予一定的奖励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安排相应职务的工作。
第八条对铁岭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铁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包括粮食关系)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的未婚子女原户籍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第九条本规定由铁岭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