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业之内涵
依大陆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解释,“连锁店”系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由同一总部实行规范化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与10个以上门店三个部分共同组合而成,并分别负责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及日常业务销售。
一、 连锁店的经营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直营连锁(正规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透过总部直接领导并且对各店铺实行员工、财务、物品、及商流、物流、信息等统一经营协助,并利用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特征,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二)自愿连锁(自由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有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门店使用共同名,并与总部签订义务、购买、销售、宣传等攸关双方权利义务之事项合同,并依合同中协定展开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系指各门店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取得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专利、专有技术与销售总部门开发商品之特许之特许权,但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连锁店经营适用于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特许经营企业则适用于商业[含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之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连锁店设立程序
(一) 设立条件
1、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
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且统一质量标准。
3、总部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之文件
1、能够证明具有若干门店的材料。
2、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3、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 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该向“各自所在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此外总部需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则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而且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特许经营者除了了解上述设立程序外,尚需认知特许经营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比较复杂,许多问题散见在合同法、反垄断法、智慧产权法、技术转让法与商标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但是,一般经营者对于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很可能因而造成法律纠纷,所以在从事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完成法律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