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 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3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一)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级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行业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厉处罚外,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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