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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专项投资政策

  时间:2007-07-11 14:48    来源:     
 
 

 
  根据国务院1997年6月发出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九五”期间每年向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发放l亿元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按信贷原则对企业放贷。此笔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发出的《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地方贴息部分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保证及时到位。 

  享受此项专项投资无息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批准的改革试点企业,民族用品企业承贷的项目必须是对民族用品生产的技术改造,且产品具有市场前景;民族贸易企业承贷的项目必须是为搞活市场流通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的改造、扩建。承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银行信誉、无欠息、无逾期贷款,项目需经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级民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的项目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并按贷款期限收回。中央和地方财政按项目批准通知和贷款落实情况,分别对项目承担的企业给以贴息。此外,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中小企业技改项目中都给以部分专项贷款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2005年5月1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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