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地区进行投资,国家专门制定了有关鼓励政策。国务院1986年3月做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联合体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人,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凡实行同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重比例换算确定。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和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增加的产品,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原材料的,由企业自主销售。企业从联合中分得的产品和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物资部门不得扣减分配指标。
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自产自用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原材料,由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计划分配指标,经主管订货部门平衡安排后,可由企业自拨自供。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联合中间试验,主管部门在计划上要给予安排,银行在贷款方面要给予支持。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范围内,允许各专业银行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组织银行贷款。经济联合组织以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但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参与分配。
2005年5月1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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