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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日期: 2006-05-23 09:49

    笔者近期接受台湾同胞(台商)电话咨询时,时常涉及到在大陆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笔者在与台湾朋友交往、聊天时也常听他们谈及此类问题,同时发现不少台湾同胞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有的知之甚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敏感话题,有的台湾同胞想了解而又不便明问。现在到大陆投资或就业的台湾同胞日益增多,祖国大陆即将加入WTO,政府将加强法制和信用制度,因此,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税赋立法及征稽上也必将更加规范、合理和严密。为此,在大陆投资和就业的台湾同胞很有必要了解祖国大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被人误导或无意中“犯规”。

  祖国大陆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双向申报的办法。现施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祖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按属人、属地原则来确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行使范围。

  根据祖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综合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大陆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账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大陆,均为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应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

  ⑴在大陆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⑵在大陆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⑶在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⑷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大陆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⑸转让大陆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大陆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⑹提供在大陆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⑺因持有大陆的各种债券、股权而从大陆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⑻在大陆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大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大陆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但在大陆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大陆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大陆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大陆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税率为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5%;

  (注:在此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有关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⑵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6、台湾同胞从个人所得应纳税额中可以减除费用标准:

  ⑴每月所得的工资、薪金可减除费用4000元。

  ⑵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台湾同胞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免税的:

  ⑴对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⑵对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⑶对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⑷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台湾同胞从大陆以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9、台湾同胞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⑴自行申报方法

  纳税人在每月7日之前,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应纳的税。

  ⑵代扣代缴方法

  以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该单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直接扣除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来源:海峡之声网)


编辑: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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