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要 闻  动 态 重要言论 各方反应  分析评论  新机遇  人员往来  “三通”  产业合作  金融合作  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首页-专题-交流-促两岸交流大发展 开创和平发展新局面-金融合作-举措
 
优惠照顾台籍人员 台胞大陆就业个税4800元起征
 
 
  来源:      日期: 2006-04-10 13:49

 

 
  中新网4月10日电 “台湾人才、学生祖国大陆就业创业政策说明会”首次在厦门举行,来自厦门市人事、工商、教育、劳动、税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200多位台湾同胞详细讲解了台湾地区人才、学生在祖国大陆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据悉,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个税起征点已从4000元调至4800元。

  据《厦门商报》报道,在说明会上,厦门地税局外税分局的税务干部介绍说,按照目前国家的最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台湾地区人员在祖国大陆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每月4800元的费用扣除额政策,也就是说,他们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4800元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档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比国内人员每月1600元的扣除额高出3200元,体现了国家对台籍人员的税收照顾。而在此之前,台籍人员都是按照4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台籍人员还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台湾地区来厦就学人员取得的生活补贴和奖学金收入不予征税;台湾地区个人在厦受雇,其符合条件的探亲费支出可以免税。

  而据统计,目前在厦工作的台籍人员有3000多人,去年一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839万元。
 
  (来源:中新网)

编辑:芳翼

 
编辑: system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台湾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