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3月19日消息 据台“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经济部门拟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已呈报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方案,陆资企业在台经营的形态,可以独资、合伙,也可以直接投资台湾企业,或通过第三地赴台投资,而认定陆资企业的定义,也大幅放宽为持股50%以上。
据台媒了解,该草案同意大陆法人团体直接投资台湾企业,陆资企业可以在台独资或合伙投资台湾企业,也可以购买台湾企业的股份或设立分公司。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术的产业,台湾方面还不会开放。
据台媒报道,过去台当局对陆资企业的定义,是依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含有20%以上大陆资金的企业即称为陆资,但在相关规定修改后,并未明定持股比例。而此次台当局经济部门所提出的该许可办法草案,若大陆企业经过第三地投资台湾,对第三地公司持股超过50%,或对该公司具有实质影响力,则视为陆资企业的规范,较之过去有大幅放宽。
据相关人士透露,陆资企业赴台投资草案中不会列有开放陆资企业在台投资的产业别,将待两岸进行协商后,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载明陆资可赴台投资的产业。由于产业别包含基础建设、通信、制造业与金融业等,两岸相关部门还需进行协商,目前两岸已积极进行技术性阶层的协商。
同时,开放陆资企业赴台投资后,相关大陆地区的专业经理人在台工作与居留、劳健保等问题也需研订相关配套措施,台当局相关部门也必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松绑相关规定。(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