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鼓励外商(指国外、境外、国内县外)来我县投资兴业,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对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对新办工业企业用地,对成片开发“五荒”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或租赁价给予减免。
(2)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税负,由县政府按其第一年实现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外商新办工业企业的,除享受上款优惠外,第一年按企业完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给予投资者奖励,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
(4)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属本县地方征收所得的税费,可根据投资行业,投资金额等具体情况给予减免。
(5)实行收费登记许可制度,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商企业收费,未经批准的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6)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登记、注册、发证手续,在利用外资项目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最迟在3天内办完县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手续,需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由县招商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在两天内上报,并协助办理好。
(7)对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对投资者颁发“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卡”。
(8)在我县投资经营的外商,其子女入托、上学、入伍等均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9)外商企业所需水、电供应及通讯设施的安装优先安排。
(10)对介绍引进外资到我县直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奖金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计发(引资额的确认按万办发[2001]6号文件规定),由我县受益地财政予以兑现。
来源: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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