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都将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引资4000万元以上有奖
《办法》规定,引进的外来资金要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对引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引资的我区公务员给予行政奖励。《办法》明确公务员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据了解,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分档计算、予以奖励;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政府奖励资金将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引资者身份如何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办法》中明确指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办理引资者登记备案手续。
据介绍,对于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果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者,将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怎样领取引资奖励?
引资者将按怎样的程序领取奖励?据介绍,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过,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以外来资金在项目中的实际投入为依据。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及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办公室办理申领手续。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实行联合审验的方式认定,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人民币计算。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的,在资金到位达到合同外来资金总额的50%或达到500万美元、4000万元人民币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分期办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办理申领手续。
按照《办法》规定,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但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办法》出台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记者文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