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任职、被聘用的台湾居民(含随行的配偶、子女)可审发一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一般为一至二年有效,对在我省投资超过5年(含5年)或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可视情在其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给三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的家属子女。可发给三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2、对外籍高级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授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以免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对上述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停留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注,对在华常住,需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可同时发给与其《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相同的多次返回签证。
3、方便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在湘居留。对入境来湘投资办厂、学习或购置房屋的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包括随行家属)需居留三个月以上,实行按内地居民居留的同等待遇,不再申请办理《华侨、港澳居民暂住证》。
4、在我省三资企业工作的外省人员,暂住一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需商务出国、商务赴港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发函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核查后,依法审批发证。
5、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可来湘定居。 (1)、在我省投资并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 (2)、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并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出具证明的。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19日)
编辑:大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