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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日期:2007-05-22 17:24

 

1.国土资源补偿费和有偿使用价格

(1)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收取):
a、一等区域:水田1.2万元/亩(18元/m2);
旱地0.8万元/亩(12元/m2)。

b、二等区域:水田1.1万元/亩(16.5/m2);
旱地 0.7万元/亩(10.5元/m2)。

c、三等区域:水田1.0万元/亩(15元/m2);
旱地0.6万元/亩(9元/m2)。

d、四等区域:水田0.8万元/亩(12元/m2);
旱地0.5万元/亩(7.5元/m2)。

区域等级划分情况:

一等: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

二等:益阳市、永州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醴陵市、株洲县、衡东县、祁东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潭县、韶山市、湘乡市、衡山县、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君山区、临湘市、湘阴县、屈原区、津市市、安乡县、澧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邵东县、桃江县、沅江市、祁阳县、鼎城区。

三等:怀化市、张家界市、攸县、吉首市、武冈市、洞口县、宁远县、道县、兰山县、临武县、宜章县、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嘉禾县、双峰县、涟源市、溆浦县、洪江市、辰溪县、靖州县、东安县、冷水江市、新邵县、邵阳县、南县、大通湖区。

四等:茶陵县、炎陵县、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桑植县、慈利县、新竹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隆回县、沅陵县、麻阳县、芷江县、中方县、新晃县、会同县、通道县、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沪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2)土地出让金:
以各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数计算得到宗地单价。
湖南省14个市(州)城市级别基准地价表(附后)


(3)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采矿权使用费:每年1000元/km2。


(5)探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结果一次或分期缴纳。


(6)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结果一次或分期缴纳,缴纳期最长不超过6年。


(7)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分不同矿种, 按销售收入的0.5%一4%核定。


2.劳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般管理人员2000美元/年·人
  一般劳动者1000美元/年·人
  一般劳动力承担的杂费50美元/年·人


3.电费

(1)、居民生活电价 0.503元人民币/千瓦时
(2)、非居民照明电价 0.76元人民币/千瓦时
(3)、商业电价 0.98元人民币/千瓦时
(4)、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43元人民币/千瓦时
(5)、大工业电价 电度电价 0.42元人民币/千瓦时
基本电价 16元人民币/千伏安/月
(6)、对新投产的用电大户,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用电的大致电价水平为:
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5元人民币/千瓦时
年用电量在5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3元人民币/千瓦时
年用电量在10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1元人民币/千瓦时
有调峰能力(主要在丰水期用电或在低谷时段用电),电价可以降低。

4.水费
  工业用水1.36元人民币/吨(约0.16美元/吨),包括0.2元排污费
生活用水1.22元人民币/吨(约0.14美元/吨) ,包括0.2元排污费。

5.运价
(1)、铁路:上海—长沙1193公里,6号货物整车每车(60吨)5850元人民币,每吨97.5元人民币;零担每百公斤15元人民币。
(2)、公路:上海—长沙1350公里,整车每吨600-800元人民币;零担每吨880元人民币。
(3)、水运:上海—长沙每吨55-100元人民币

6.国土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用地(征地)管理费:
全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
半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收取。
单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 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 其他土地 133.34公顷以下的, 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总额的2%收取。
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拔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每亩100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

(3)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特制证书:20元/证。

(4)勘查、采矿许可证费:
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100元/证;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50元/证;
换发勘查许可证:50元/证。

(5)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矿;
中型矿山:300元/矿;
小型矿山:200元/矿;
延续、变更矿山:100元/矿。

(6)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大型:7000元;
中型:5000元;
小型:3000元。

7.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取。 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17日)
 

                                编辑:大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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