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补偿费和有偿使用价格
(1)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收取): a、一等区域:水田1.2万元/亩(18元/m2); 旱地0.8万元/亩(12元/m2)。
b、二等区域:水田1.1万元/亩(16.5/m2); 旱地 0.7万元/亩(10.5元/m2)。
c、三等区域:水田1.0万元/亩(15元/m2); 旱地0.6万元/亩(9元/m2)。
d、四等区域:水田0.8万元/亩(12元/m2); 旱地0.5万元/亩(7.5元/m2)。
区域等级划分情况:
一等: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
二等:益阳市、永州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醴陵市、株洲县、衡东县、祁东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潭县、韶山市、湘乡市、衡山县、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君山区、临湘市、湘阴县、屈原区、津市市、安乡县、澧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邵东县、桃江县、沅江市、祁阳县、鼎城区。
三等:怀化市、张家界市、攸县、吉首市、武冈市、洞口县、宁远县、道县、兰山县、临武县、宜章县、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嘉禾县、双峰县、涟源市、溆浦县、洪江市、辰溪县、靖州县、东安县、冷水江市、新邵县、邵阳县、南县、大通湖区。
四等:茶陵县、炎陵县、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桑植县、慈利县、新竹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隆回县、沅陵县、麻阳县、芷江县、中方县、新晃县、会同县、通道县、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沪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2)土地出让金: 以各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数计算得到宗地单价。 湖南省14个市(州)城市级别基准地价表(附后)
(3)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采矿权使用费:每年1000元/km2。
(5)探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结果一次或分期缴纳。
(6)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结果一次或分期缴纳,缴纳期最长不超过6年。
(7)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分不同矿种, 按销售收入的0.5%一4%核定。
2.劳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般管理人员2000美元/年·人 一般劳动者1000美元/年·人 一般劳动力承担的杂费50美元/年·人
3.电费
(1)、居民生活电价 0.503元人民币/千瓦时 (2)、非居民照明电价 0.76元人民币/千瓦时 (3)、商业电价 0.98元人民币/千瓦时 (4)、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43元人民币/千瓦时 (5)、大工业电价 电度电价 0.42元人民币/千瓦时 基本电价 16元人民币/千伏安/月 (6)、对新投产的用电大户,可直接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用电的大致电价水平为: 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5元人民币/千瓦时 年用电量在5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3元人民币/千瓦时 年用电量在10亿千瓦时以上的,不超过0.31元人民币/千瓦时 有调峰能力(主要在丰水期用电或在低谷时段用电),电价可以降低。
4.水费 工业用水1.36元人民币/吨(约0.16美元/吨),包括0.2元排污费 生活用水1.22元人民币/吨(约0.14美元/吨) ,包括0.2元排污费。
5.运价 (1)、铁路:上海—长沙1193公里,6号货物整车每车(60吨)5850元人民币,每吨97.5元人民币;零担每百公斤15元人民币。 (2)、公路:上海—长沙1350公里,整车每吨600-800元人民币;零担每吨880元人民币。 (3)、水运:上海—长沙每吨55-100元人民币
6.国土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用地(征地)管理费: 全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 半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收取。 单包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 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 其他土地 133.34公顷以下的, 收费标准为按征用土地补偿总额的2%收取。 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拔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每亩100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
(3)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特制证书:20元/证。
(4)勘查、采矿许可证费: 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100元/证;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50元/证; 换发勘查许可证:50元/证。
(5)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矿; 中型矿山:300元/矿; 小型矿山:200元/矿; 延续、变更矿山:100元/矿。
(6)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大型:7000元; 中型:5000元; 小型:3000元。
7.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取。 中国台湾网 (2006年06月17日)
编辑:大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