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 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法定税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免征出口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兴办、兴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河滩、水面上生产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品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三章用地
第十三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营。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用地的协议出让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租赁金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币;工业、仓储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免缴土地租赁金。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租赁金。
第十七条 对进入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实行分期付款、分期供地、协议出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协议地价可以享受个案优惠:
1、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高新技术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内交纳增值税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投产后,头三年单位用地面积税收贡献达到每年每亩5—10万元。
第十八条 国家有新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应按新的规定。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九条 凡在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区落户的企业,其财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吉安市工业园区规费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园区外生产性企业经区政府批准也可个案优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或年缴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辖区内过路、过桥费免缴证。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属非农业人口的,可迁入区内;属农业人口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解决一个城镇户口指标。凡符合上述条件迁入人员和外商投资者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在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寄存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区属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区投资期间创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内资客商来我区投资依法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