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政策
1、凡在九江县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高出让年限50年。
2、入园(区)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标准执行(6.4万元/亩)。
3、入园(区)企业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首付6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特大型项目视情形而定。
4、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确保需要。
(二)税收政策
1、国外、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凡在我县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交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2)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低于10%。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征、免征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商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7)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8)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分别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9)县财政对出口创汇企业出口一美元实行奖励一分钱(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10)依据2001年6月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型出口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所称中小型出口企业指的是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其支持内容主要为:境外展览会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进、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创建企业网站项目、国际市场分析项目、产品认证项目、广告商标注册项目和境外投(议)标项目。
2、入园区企业所得税
(1)、进区工业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算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额征收,县享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扩大生产,加快发展。
(2)、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含30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在原五年全额奖励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即企业投产后第六年、第七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再延长三年,即企业投产后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3、入园区企业增值税
(1)、凡进区工业企业,年纳税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4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20%奖励给企业。
(2)、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含3000万元),其所缴增值税在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地方分成部分的60%、40%、20%比例奖励给企业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政策,即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仍按所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增值税奖励政策再延长三年,即企业投产后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按所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4、工业发展基金
2007年元月1日后在九江县落户工业企业,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不同比例予以扶持:
(1)、项目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至4999万元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比例予以扶持;
(2)、项目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9999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比例予以扶持;
(3)、项目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至29999万元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5%比例予以扶持;
(4)、项目固定资产首期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比例予以扶持;
5、引资中介人或中介单位奖励政策
(1)、按引进项目竣工投产之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第一、三产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按2‰计奖,第二产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按3‰计奖。
(2)、凡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经审计认可),奖励中介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制指标一个。
(3)、凡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9999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项目中介人或项目引进单位(不含县直单位)在项目产生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扣除优惠给企业部分后,按受益财政实际所得10%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从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连续五年。
(4)、凡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项目中介人或项目引进单位(不含县直单位)在项目产生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扣除优惠给企业部分后,按受益财政实际所得8%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从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连续五年。
6、其它政策
(1)、凡进区工业企业,行政性规费免收,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生产期间,国家已开征的环保费及资源性规费,县财政实得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其它各种规费一律免征五年,免征期间满后,按最低限额减半征收。
(2)、凡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的,给予投资者及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就医等方面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