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2月3日以粤工商外企字〔2009〕6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所属工商所以其名义办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仓储业,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从事上述项目的经营。
三、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
四、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①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时核对原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台湾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在允许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内核定经营项目。其中,涉及前置许可的,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围。
2.经营者姓名:核定的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组成形式:核定为“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数额予以核定。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和经营场所面积等事项的规定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保持一致,随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国家对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面应当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十、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专用表格样式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其他申请文书与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申请文书一致。
十一、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期上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2.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