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在台定居手续?
A.资格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第十六条及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在台定居:
1.台湾的直系血亲年龄在70岁以上,12岁以下。
2.台湾的配偶死亡须在台湾照顾未成年亲生子女者。
3.1945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之配偶及直系血亲。
4.1949年前在台湾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的原台籍人士。
5.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
B.申请手续
1.首先在申请人在大陆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双方关系证明文件的公证。
2.台湾亲属携大陆公证文件及海基会公证书,附上申请表及台湾户口证明,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3.大陆收到台湾办好的入台证后,开始办理出境手续。
4.前往香港中段换领入台证正本前往台湾。
5.入台后向所在在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取得临时户籍。
6.向出入管理局办理手续及定居申请。
7.定居核准后,凭核准函到当地户籍单位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