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台湾投资者(含公司、企业和个人,下同),均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中会公布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向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购买拍买或者破产的中小型企业。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含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下同)和购买中小型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各级审批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参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使用的徵用、划拨的土地应当支付人费用,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台湾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为其他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出口整机配套,所提供的零部件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参照产品出口企业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该企业享受相应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待遇。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委托其居住大陆的亲友作为代理人参加企业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但台湾投资者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其居住在大陆的亲属。
第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派往其举办的企业的常驻人员,在省境内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执行与大陆同胞相同的付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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