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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惠台政策
 
大连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      日期:2006-08-10 15:26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所得额的30%。大连市辖区内减按24%征缴,先导区减按15%征缴。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7年税率为3%的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70%以上的企业,减免期满后,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导区减按10%征收。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导区减按10%征收。

  利润部分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纳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其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项目外,均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连续两年无税收、外汇、进出口违规行为,具有外贸专业人员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配额招标。

  外籍人员凡是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提供方便条件,免缴借读费;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批准证书。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人纔准入条件,放开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的户籍政策。

编辑: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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