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9年7月10日,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11种蔬菜和8种水产品,共计34种农产品实施了进口零关税措施。
水果
从2005年8月1日起,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鲜水果实施零关税。海关总署公告了15种水果的清单、税号及原产地标准等。实施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共计15种,均为鲜(包括冷藏)水果,包括:椰子、槟榔、菠萝、番石榴、芒果、柚、木瓜、桃、梅、番荔枝、杨桃、莲雾、枣、柿子、枇杷。
根据公告,海关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于2005年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的征税验放手续。
原产于台湾地区水果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第一批)包括:台湾省商业会、台北市商业会、台北县商业会、台中市商业会、台中县商业会、彰化县商业会、台南市商业会、高雄市商业会、高雄县商业会、屏东县商业会、金门县商业会等共11家。
公告还规定,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如下运输要求:一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二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经过上述地点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的,在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根据公告,企业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报“06”,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4年第34号公告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大陆扩大台湾地区水果、蔬菜和水产品准入种类,其中进入大陆的水果种类增加到22种。具体包括菠萝、香蕉、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橘、柚、枣、椰子、枇杷、梅、李、柿子、桃、柠檬、橙、火龙果、哈密瓜。
蔬菜和水产品
从2007年3月20日,大陆对19种台湾产农产品正式实施进口零关税措施。
为帮助解决台湾产蔬菜丰产季节出现的销售困难,大陆开放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等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检验检疫准入,并实行零关税。
为扩大台湾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在大陆销售,大陆对台湾部分鲜、冷、冻水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措施和检验检疫便利。对台湾籍渔船打捞的部分远洋、近海水产品和在台湾地区养殖的部分水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措施,具体品种为鲳鱼、鲭鱼、带鱼、比目鱼、鲱鱼、鲈鱼、虾和贻贝等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