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批复时间 |
区域范围 |
重 点 合 作 领 域 |
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 |
2008年2月 |
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核心区规划面积5000亩 |
重点发展水产养殖、花卉栽培、农产品深加工、良种引进推广、生态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等产业。创业园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孵化区、农产品贸易中心、农业科普培训区、生态农业观光区五大功能区。 |
2008年2月,农业部、国台办批准设立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创业园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全镇陆地总面积197平方公里,是珠海港的直接腹地,也是珠海市陆地面积最大的镇之一。创业园位于珠海的西部,东接鸡啼门,西临黄茅海,北与斗门区乾务镇接壤,南与高栏港经济区相连接,距珠海市区35公里,澳门40公里,广州150公里。平沙镇属低纬度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4℃,年均降雨量2368毫米,日照充足。
平沙镇着力打造“工业强镇、旅游名镇和农业大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引进知名企业近200家,并初步形成了旅游、游艇、钻石珠宝三大特色产业。平沙罗非鱼、台湾珍珠芭乐、水果木瓜、香蜜甜瓜等更是享誉全市,是平沙的农业品牌。
平沙地域广阔、土地肥沃、环境优美。全镇总人口10万人,拥有耕地和鱼塘11万多亩,山地3万亩,海岸线17公里,3万多亩浅海滩涂,物产丰富,四季花果飘香。农业生态环境与台湾极为相似,生物资源丰富,农业宜种性广,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使珠海台湾两地农业合作有良好的基础,为创业园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创业园规划总面积4.5万亩(其中核心区5000亩),按照“集聚发展,优化产业,典型示范”的发展思路,组织实施“15”园区重点工程,即建设“一个核心、五个产业区”,包括创业园核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孵化区、农产品加工贸易中心、农业科普培训区、生态农业观光区五大功能区。通过这些功能区的示范带动,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为台湾农民在大陆创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把创业园建设成为台湾农民创业的平台、两岸农业合作的平台、农业科技孵化的平台、两岸农民感情交流的平台。
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一步发挥珠海与台湾两地地理气候相似、交通便捷、互补性强的优势,加快广州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凡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一)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至3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亩/年起,按一定年限比列递增,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进入创业园的各类企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科研机构等)可通过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经企业提前申请,可续办相关手续,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
(二) 对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大棚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统筹安排非农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提供。
(三) 鼓励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台资企业迁移到创业园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厂房土地改变使用功能的,该企业可通过公开市场竞投方式有限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二、基础设施政策
(四)市、区政府每年在农业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完善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培训等。发改、财政、规划、农业、建设、交通、电力、水务、国土、经贸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园区特别是核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对园区设施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供水部门优先保障园区生产生活用水。生产生活用电按我市同类分类电价收费。
(五)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委托建设方式,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在租赁。
三、税收政策
(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八)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牧畜、家禽、水剩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进入创业园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可以享受2.5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额标准。
四、资金信贷政策
(十一)加大对如园企业农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允许如园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象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入园企业投资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及时审批发放贷款。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申报项目扶持资金。
五、其他政策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引进台湾农业专家进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及管理经验的培训、指导、推广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智力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进园的台商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按照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规定执行。
(十四)支持如园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入园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级农业龙头的企业,可享受市农民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十五)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