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
根据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于2001年8月28日公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事实意见”中的规定,事实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使用范围有: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