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在台离婚说明 高雄/辜鸟鸥
两岸婚恋不幸走上离婚一途时,在台湾办离婚与在大陆办理的方式大同小异,也有三种:两愿、调解和诉讼离婚。
按照台湾“民法”与“家事事件法”的规定,离婚手续同样是按照以上三个顺序来进行:当事人两愿离婚不成的只好上法院声请调解或提起诉讼,但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也会当作调解的声请,先进入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其中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示送达”)或不在台湾(要送达到台湾以外的地方)的,才会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方式一:两愿离婚
所谓两愿离婚顾名思义就是两方都自愿离婚,基本上与大陆的协议离婚意思差不多,但必须遵守规定的方式。
首先要准备“离婚协议书”,网路上可以找到各种范例,除了离婚双方签名之外,还必须找到另外两位证人一起亲自签名,证人的作用是亲身眼见听闻离婚双方确实愿意离婚,因此证人必须年满二十岁、识字、精神状况正常。另外,如果夫妻已经有小孩且尚未成年,在离婚协议书中也必须约定好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如何行使与负担。
接着就是要离婚的双方本人亲自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必须准备双方的身份证,若大陆配偶还没拿到台湾身份证,那就是带“入出境许可证”或“居留证”,双方的户口名簿(如果大陆配偶还没有台湾的户口就不用)、印章(可有可无,签名也可以)、两位离婚人和两位证人共四个人都签好名的离婚协议书、符合身分证规格为最近两年内所拍摄的相片一张(要换身份证用的)、换身份证规费每张新台币五十元、换领户口名簿规费每份三十元。
办好离婚登记的同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台湾配偶领到新的身份证和户口名簿就算完成,但还没取得台湾户籍的大陆配偶们可千万记得!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离婚协议书誊本”,然后带着“入出境许可证”或“依亲居留证”去找最近的公证人(法院或民间的都可以,也没有地区的限制)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记得提醒公证人是要带回大陆用的,带两份返回大陆才能办理离婚登记事宜。
从办好“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当天起算一个月后,大陆配偶就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省分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是否已经收到认证书的副本,收到的话,就可以去办理复验手续,接着就可以拿着复验完毕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这样才算走完整个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可以参照“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七关:去“户政事务所”办结婚登记”;找公证人办理认证的程序,请参考“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一关:在台办理单身证明和三代无血缘声明”;认证书带回大陆复验的手续,敬请移驾“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二关:到公证协会复验单身证明”。
最后提醒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在“团聚”这个阶段就离婚,大陆配偶在离婚成立后十天内就必须离开台湾,如果没有在十天内出境会被视为逾期。此外,请务必循正规管道出境(意思就是不要偷渡啦),曾经有台湾人因为离了婚的大陆配偶不知道用什么古怪的方式离境,结果没有资料,后来这个台湾人跟别的大陆配偶再婚时就GG了,因为他拿不出前配偶出境的纪录…
至于已经进入“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才离婚的大陆配偶,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可以继续在台湾居留的,不需要出境。大陆配偶离婚后不在台湾居住的,离台后再度申请来台可以用探视子女的名义来台,但千万记得别将子女带离开台湾,否则以后在台湾就没有探视对象,当然就无法再申请来台啰!
方式二:调解离婚
夫妻对于离婚这件事情没有共识的话,绝大部分必须过一过调解离婚这个过场,这跟大陆的调解离婚概念很类似,不管声请的是调解或判决离婚,一开始都会直接进入调解这个程序,除非夫妻一方行踪不明以致于必须用“公示送达”通知,或夫妻一方确定不在台湾导致通知必须送到境外,后面这两种例外情形才会直接进入判决离婚的程序。
调解必须到夫妻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声请调解或判决离婚,程序才会开始,声请时必须提出声请状或起诉状,网路上都有范例可以参考。如果双方在调解这个阶段都由本人表示同意离婚,调解就可以成立,法院会制作调解笔录发给双方当事人,这个调解的效力和确定判决是一样的,法院会通知“户政事务所”办理后续离婚登记,因此就台湾配偶而言,是可以省去跑“户政事务所”这个程序的。
但是大陆配偶还是必须像两愿离婚一样,取得“离婚事实宣誓书”并办理认证才能够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还是建议调解离婚成立后,跑一趟“户政事务所”办好离婚登记(如果台湾配偶不去,大陆配偶自己单方去也行),并且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民事调解笔录誊本”,接下来的程序就和两愿离婚殊途同归了。
方式三:判决离婚
如果两愿或调解离婚都不成,那就只有走上判决离婚一途。
在台湾声请判决离婚必须符合下列事由之一:重婚、与人通奸、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亲属或受他方直系亲属的虐待以致不堪为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恶意遗弃他方且仍在继续中、夫妻一方企图杀害他方、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以及有上述以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时,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这个重大事由应由夫妻其中一方负责的话,只有无过失的他方可以请求离婚。不过判决离婚的过程也因为个案有差别,所以这里就不说明诉讼过程,直接从判决确定开始说起。
台湾的“地方法院”判决离婚并且确定之后,先向法院声请判决确定证明书,接着就可以带着离婚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了。此时办理离婚登记不需要双方一起去,只要其中一方去就可以了。
但同样因为大陆配偶需要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并认证后才能够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还是建议自己跑一趟“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的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誊本”,之后去找公证人办“离婚事实宣誓书”,接下来的手续就一样走回到两愿离婚的后续流程上。
说了这么多,有没觉得离个婚有够难?既然如此,就别那么快想离婚吧。多想想当初结个婚也挺不容易的,得通过多少关卡的考验才能够在一起?不记得?回去把小弟的“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系列文全部重读一次吧!保证看完以后也会想到过程中各种酸甜苦辣。小弟想,两岸不约而同地搞出如此雷同却又同等复杂的离婚程序,不外乎也是一种提醒,要大家珍惜眼前人,别轻言离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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