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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决算等

2018年03月02日 08:37:33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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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步入广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闭幕 VR拍摄/记者 黑克

  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步入广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闭幕 VR拍摄/记者 黑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摄/记者 刘畅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摄/记者 刘畅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李洪鹏) 新华社上午电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1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通过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闭幕会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

  习近平、李克强、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上午9时,张德江宣布大会开始。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6个决议,通过了民法总则,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2个办法,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徐显明辞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大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张德江发表讲话。

  9时51分,张德江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结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议程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赞成:2812 反对:14 弃权:8

  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赞成:2721 反对:89 弃权:26

  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赞成:2555 反对:208 弃权:71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赞成:2793 反对:24 弃权:17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赞成:2606 反对:180 弃权:49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赞成:2606 反对:180 弃权: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赞成:2782 反对:30 弃权:21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赞成:2787 反对:36 弃权:13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赞成:2813 反对:13 弃权:9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赞成:2811 反对:10 弃权:10

  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徐显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赞成:2749 反对:27 弃权:47

  单位:票

  注:应出席代表2924人,出席2838人,缺席86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表决现场 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赞成票创新高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检工作报告赞成票、赞成率逐年攀升,前四次会议赞成票数分别为2339票、2402票、2529票、2560票,赞成率分别是79.34%、82.5%、87.9%、89.54%。

  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以2606票和91.83%,创下自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启用表决器以来获得的最高赞成票和赞成率,也是2008年曹建明担任最高检检察长以来的最高赞成票和赞成率。

  民法总则亮点 不区分“重大过失” 见义勇为不担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正如张德江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所说,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制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记者注意到,昨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而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昨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文/记者 李洪鹏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