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十八大以来中国大陆“以法遏独”成果综述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决定》要求“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这一重大决策是在战略高度上完善祖国统一进程的顶层设计,它既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增进维护“一中”框架的共同认知,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形势,并最终为推进两岸和平统一增添动力,也在广义上要求依法推进对台政策和工作,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和两岸同胞权益,为两岸民众的和平交往与交流融合搭建制度化平台。
近年来,大陆涉台政策及实践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速、成果斐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措施均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在政治、经济和民生等各领域。在我国《宪法》统御下,我国以《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为核心,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律规定为主干,涵盖各级行政、地方和部门性的法规规章,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并被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笔者认为,这就再次明确了依据《反分裂国家法》遏阻“台独”的坚定意志,也加速了《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进程,这为稳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一是《反分裂国家法》守卫和平。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大陆对台政策开始在政治性和军事性之外强调法制性,进入“以法遏独”的新阶段。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中原则”,将“一中框架”的共同认知基础清晰列于法律文本当中,丰富和强化遏制“法理台独”的能力手段。特别是提出三种情况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对“台独”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和限缩,挫败了陈水扁当局的“宪改”、“入联公投”等冲撞挑衅,有效地抑制了“台独”势力的猖獗活动。
近年来,《反分裂国家法》持续强化大陆在两岸关系上的诠释力和规范力,在国际上进一步明确和框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和界限,在岛内则有力地抗衡和抑制岛内逐渐升温的“台独”意识,使台湾的政党轮替无法从根本上动摇两岸关系的稳定。而“法理台独”也不得不转而以“柔性台独”、“渐进台独”方式存在。可以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两岸关系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十八大以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决定性条件。
二是《国家安全法》应运而生。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安全法》。该法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并提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国家安全法》明确覆盖大陆公民和港澳台同胞。这一部《国家安全法》不但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也“反独”提供了又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讽刺的是,虽然岛内“独派”惯性地对《国家安全法》的出台而跳脚,然而应者寥寥。某种程度上,在《反分裂国家法》十年后,两岸主流民意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而非寻求对抗。但与此同时,仍有“反中”和“台独”逆流持续冲撞两岸关系、危害台海和平,因此,大陆必须持续强化和丰富法律武器与强力手段,才能维持对“台独”势力的高压遏阻,有效履行守土之责。此外,《刑法》亦有“分裂国家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分裂国家罪最高可判死刑。
2008年以来,在大陆主导下,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和转折,进一步确立了涉台政策、涉台问题和两岸关系与事务处理中,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反分裂国家法》颁布12年来,两岸关系发生了历史性深刻变化,对新阶段的涉台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展望:其一,与时俱进,适时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促进《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其二,适时推动制定合乎当前两岸关系发展方向的综合性立法,例如增加对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个人权利保障等存在于两岸融合发展阶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的规制。其三,应继续落实“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原则,把握确定性与模糊性,让涉台法律为政策提供刚性制度保障,但不构成对政策弹性空间的限缩。两岸关系进入复杂多变的深水区后,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解决两岸关系的现实和长远问题。(作者:刘匡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