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来临之际, 作为藏族高级领导干部和西藏各族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见证者、参与者和领导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向巴平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60年来,西藏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贫穷走向富裕、从落后走向进步、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西藏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西藏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密不可分。西藏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实践,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光辉实践。实现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是60年来西藏政治建设的最伟大成就。
旧西藏是“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度。1950年10月昌都解放,为西藏和平解放奠定了基础。1950年12月,在昌都召开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了带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过渡性政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次由党主导召开的人民代表会议。
向巴平措回顾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通过和平谈判,签署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根据协议,国务院于1955年3月作出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5月,成立了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9年3月,由西藏上层反动集团策划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爆发后,国务院于1959年3月28日发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的命令,对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进行了重大调整,决定由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职权。
经过平叛斗争和民主改革,1960年上半年,全区有7个专区和一个市建立了专员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全区72个县,207个区和300多个乡的政权组织先后建立起来。到1965年7月, 90%以上的乡完成了选举工作,召开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以翻身农奴占绝对优势的乡人民政权;同年8月,各县基本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好了准备。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选举产生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全面建立,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1979年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使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向巴平措说,40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截止2010年底,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279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为西藏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先后对131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380多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9081件次,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280多条。依法选举和任免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区各级党政组织积极保障各族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向巴平措以本届人大为例介绍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的关心支持下,先后5次组织在藏全国人大代表赴区外参加专题学习活动,在北京、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市和自治区党校举办8期培训班,培训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干部1000多人次;各市县也加大代表培训力度,共培训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16000余人次。
与此同时,各族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持续高涨。据统计, 1996年全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选民参选率达92.10%;1997年全区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选民参选率达88.63%。2002年,在自治区、市、县、乡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乡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全区共有7577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选民联名推荐出9361名候选人,超过了由党组织和人民团体推荐的3039名候选人的3倍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大前提:一是汉族和各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各民族地方都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二是各民族人民在经济、文化、传统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各具特色,各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不均衡。”向巴平措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从制度和组织上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据统计,全区34000多名自治区、市、县、乡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占94%以上。其中,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占70%以上。为了使区内的门巴、珞巴、纳西等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治区政府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先后批准建立了门巴、珞巴、纳西等9个民族乡。这些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人大代表十分关注西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以主人翁姿态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1965年以来,仅自治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就达8205件,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自治区历届政府主要领导均由藏族干部担任。“可以说,以藏族人大代表为主体的人大代表队伍,以藏族干部为主体的西藏干部队伍,集中体现了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向巴平措说。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西藏实际,在立法中作出符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需要的规定,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方面。《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法规,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寺庙文物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加强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西藏和平解放60年来的伟大历程波澜壮阔,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向巴平措深有感触地说,党的领导是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力保障;中央关心、全国人民大力支援是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坚强后盾。向巴平措指出,西藏和平解放60年来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一定能够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