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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抓获两名网络“大谣”

2013年08月29日 20:46:00 来源:中国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大谣”发迹:

  自我炒作吸引委托

  在网络上呼风唤雨的“大谣”是什么样的人呢?

  据钟勇辉大队长介绍,谭某某(广东人,23岁)和李某(河南人、24岁),在深圳长期浸淫于互联网,熟悉网络环境。由于两人均为高中文化,在2011年以前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偶尔充当网络“水军”,获取收入。

  2011年,两人分别抓住机会,在深圳通过行为艺术进行自我炒作,成功地把自己推出去,在深圳的网络推手圈中小有名气。正是通过这次成功的自我炒作,谭某某和李某从普通的网络“水军”中脱颖而出,让人们领略到他们“营销策划”的本事。

  委托接踵而来。谭某某和李某自己负责联络委托、策划事件,同时把网络炒作、软文发布、视频剪辑、图片合成外包出去,完成事件炒作必须的内容制作和网络传谣。为了达到“拉虎皮扯大旗”的目的,他们还分别成立了“七×营销策划公司”、“泰×网络传媒公司”两个只有一个人的虚拟公司,方便吸引委托。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获两名涉嫌在网络上歪曲捏造事实、有组织地炒作舆论形成热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李某。

  “大谣”落网:

  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大谣”们想把网络舆论当成自己的生财树,难逃法网。

  据警方介绍,8月26日,专案组由多个警种联合组成的抓捕组分兵两路,在东莞市高埗镇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场缴获电脑主机、U盘、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U盘内存有炒作方案和营销合同等内容;在云浮市郁南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又在其位于深圳横岗的租住处缴获银行卡、网络服务合同、网络营销笔记本等涉案物品。

  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对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据钟勇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些网络“大谣”无事生非、虚构事实,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一旦坐实将被移交检方公诉。

  此外,“大谣”们进行舆论炒作的委托人,一旦被警方找到共犯的证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深圳律师针对打击网络谣言建言

  重拳严打须细化法律法规

  网络造谣、传谣无疑是违法的。造谣、传谣的行为人到底违了什么法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为谣言载体的网络运营商是否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律师对此作了解读。

  张律师认为,网络谣言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首先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网络谣言的编造者如果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 张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网络谣言,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诽谤罪等罪名。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机关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纷纷叫好。但张律师也表示,重拳严打网络谣言,必须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制度完善了,规矩明确了,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才能减少障碍,从而有效地打击网络传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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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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